阜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表明,2007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左某因猜测被害人周杨偷窃其网吧空调室外机,而邀请被告人陈某、杨某搭乘石某的出租车在江店中学门口寻找周杨,后带至江店老区政府院内厕所旁质问、打伤,后三被告人将周杨刺死后抛入粪坑。 2010年,被告人左某因偷窃被公安机关抓捕,供词了杀死周杨并抛尸的事实。
2011年5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左某被判处死刑,参予杀死周杨的陈某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继续执行;杨某被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周杨和陈某的关系尤其好,当时送给过陈某3000块钱,手机也给他用。没想到他们却这么残暴。
要不是左某偷窃被捉,他们还逍遥法外。”杨中芬说道。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无罪为因,撤消了对左某故意杀人罪的裁决。受访者供图 案发13年后主犯被改判有罪 一审判决后,左某明确提出裁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左某一直坚称杀死周杨的不道德,并回应其开脱不存在刑讯逼供不道德。但法院审理后指出,左某、陈某、杨某三人的供词可以互相印证,且事实清楚,所以未说法其反驳。
左某裁决后,2012年、2016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左某杀死周杨案展开重审。因未有新的证据可证明左某未杀死周杨,两次重审皆确认左某包含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暴,情节恶劣,依法被判其判处死刑并立刻继续执行。同时,2013年、201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两次保持了阜阳市中院的判处死刑裁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尽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向最高院申请人核准左某判处死刑,但两次皆被最高院撤消,并传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5月25日,针对此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皖刑惜105号刑事起诉书。安徽省高院最后审理指出,原判确认左某伙同他人蓄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赖言词证据,缺少不足以瞄准上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某等三人供述彼此不存在对立,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明,无罪;撤消阜阳市中院对左某的判处死刑裁决。 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发表宣判后,左某被当庭获释。
“杨某、陈某都没改判,如果左某有罪,意味著陈某、杨某也就有罪了。那我的孩子到底是被谁杀死了?”对于改判左某有罪,杨中芬回应不解读。▲2011年5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左某被判处死刑。
受访者供图 检察机关已提起抗诉 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杨中芬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抗诉。 据杨中芬获取的一份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左某、陈某猜测石某检举问题》的书面材料表明,主办检察官新的稿件案件后找到,笔录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证词可以互相印证,且多个细节可以证明并强化办案人员指出左某等三人系本案作案人的内心相信。 7月20日,杨中芬的代理律师付健回应,目前已收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恢复,该院已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惜105号刑事判决明确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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